沂水县民政局
沂水县财政局
沂 民 字[2016] 45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财政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6〕30号),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满5周年连排干部,每人每年13080元,抗日战争不满5周年的每人每年12900元,解放战争满10周年的连排干部每人每年12600元,解放战争不满10周年的每人每年12420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50元。
四、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五、提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六、提高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请各乡镇核准、核实现有人数,及时将提高的各类抚恤金、定期补助款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并将使用情况报县民政局、财政局。
沂水县民政局 沂水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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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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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30
|
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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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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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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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0
|
二级
|
因战
|
59940
|
因公
|
56780
|
因病
|
54660
|
三级
|
因战
|
52590
|
因公
|
49420
|
因病
|
46290
|
四级
|
因战
|
43100
|
因公
|
38910
|
因病
|
35750
|
五级
|
因战
|
33670
|
因公
|
29440
|
因病
|
27340
|
六级
|
因战
|
26310
|
因公
|
24890
|
因病
|
21030
|
七级
|
因战
|
19990
|
因公
|
17890
|
八级
|
因战
|
12620
|
因公
|
11550
|
九级
|
因战
|
10480
|
因公
|
8420
|
十级
|
因战
|
7360
|
因公
|
630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21030
|
18050
|
169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