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庄镇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作为沂水县泉庄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泉政发〔2024〕21号
沂水县泉庄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起人/发起单位:
你们关于成立沂水县泉庄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机构履行职能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沂水县泉庄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二、原则同意沂水县泉庄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及其业务范围,可以开展以下非营利性质的业务活动:
(一)扶持培育在本区域开展社会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二)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积极争取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四)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参与社会治理,为社会发展服务;
(五)整合资源,搭建社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间的服务平台活动;
(六)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和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建设成果,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维权、代办相关事项等服务;
(七)促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三、我单位同意担任沂水县泉庄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民政所(办)负责(固定电话:0539-2691108)。
四、请到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手续。
希望你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章程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管理机关和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搞好自律诚信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职责义务,为发展我县社区社会组织事业作出贡献。
泉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