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按照《黄山铺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关于“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有关部门在河长制方面的工作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其他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镇河长制各项工作,协助镇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镇有关部门围绕河长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统筹
第五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
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县各有关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河库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断面水质情况,涉河库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船舶港口污染情况,以及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镇有关部门应在镇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第九条 加强水利中心、环保办、国土所、派出所、林业站、兽医站等多部门软硬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对河库水域、湿地等的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河库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或镇级河长联系单位提出检查建议后,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分组开展河长制工作检查,可结合工作督导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镇河长制办公室,由河长制办公室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问题整改落实。
第五章联合执法
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利中心、环保办、国土所、派出所、林业站、兽医站等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河库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镇河长制办公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关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镇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水利中心、环保办、国土所、派出所、林业站、兽医站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河库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库违法行为,维护河库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跨乡镇联合执法
针对流窜作案、跨乡镇作案频发的河库,及时上报县河长
制办公室,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跨乡镇联合专项执法,集中时间、力量严厉打击涉河库违法行为,强化对河库的管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