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区、村、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镇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沂政发[2014]24号《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对畜禽养殖“三区”布局规划通知如下:
一、布局规划依据
主要依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沂水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布局规划区域类型
畜禽养殖区域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
(一)禁止养殖区。指按有关规定,不得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禁止养殖区内已建成的,要按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控制养殖区。指按有关规定,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规划、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村居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无法治理的要期限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除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在适合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三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禁养养殖区
1、圣水坊风景旅游区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2、镇驻地、农村社区(指在建或已建成的社区)外延500米以内区域。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
4、335省道(石兖线)、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铁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5、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镇驻地、农村社区(指在建或已建成的社区)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村庄、居民点、公共场所及外延1000米以内的区域。
2、335省道(石兖线)、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铁路两侧500-1000米内的区域,圣水坊景区旅游线路200-500米内的区域。
3、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及县乡规划规定的控制养殖区域。
(三)适合养殖区
禁养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合养殖区。
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要求
1、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现有的各类养殖场(小区)要限期关闭或搬迁;
3、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控制养殖区要求
1、 要控制和逐步削减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同时要逐步缩小散养比例;
2、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畜禽排泄物要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效削减排污总量,排放标准参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执行;
3、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要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的要求
1、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规模化标准化改造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并按照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原则,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周边环境容纳能力、群众反映强烈、无法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予以关闭;
2、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和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1500米以上;
(3)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建有对废水、异味、畜禽排泄物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态环保养殖;
(4)鼓励利用荒坡、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以上的畜禽。
黄山铺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