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5月底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宅)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复核评估。街道各职能部门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街道、管理区、属地村居及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街道组织专业力量参与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5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需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审批、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乡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街道、管理区、村居及各职能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街道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建办,郭伟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技术指导和协调、调度,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管理区、村(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
乡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党政办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
中心校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企业办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统战办公室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民政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财政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指导国有企业单位办公和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执法办负责指导管辖的排水、照明、道路、环卫、园林等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和燃气、供暖行业自建房安全管理。
道管站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水利中心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农业农村办按职责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招商办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文化站和旅游办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卫健办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办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所负责依法做好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文化站负责指导用作公共体育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大数据中心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
综治办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政务大厅负责做好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经营等手续整治补办工作。
(三)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提供技术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实施困难群众自建房改造奖补政策。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