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aqscjdglj2227400/2022-00001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8-01 | |
| 标 题: | 赛飞特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服务指南 | ||
附件 2
出具/编制安全评价 报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二、承办机构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三、服务对象
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
四、服务条件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五、服务流程
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标后,按照相关安全规 范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六、服务时限
安全评价完成,出具报告后为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咨询方式
临沂分公司 苏如昆 15315393561
座机 0532-80993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