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wsj/2026-0004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卫生健康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 标 题: | 沂水县霍乱疫情应急预案(试行) |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疫情分级
1.4.1 一般霍乱疫情(Ⅳ级)
1.4.2 较大霍乱疫情(Ⅲ级)
1.4.3 重大霍乱疫情(Ⅱ级)
1.4.4 特别重大霍乱疫情(I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2.1.1 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2 成立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3 医疗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医疗机构监测
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
3.2 疫情报告
3.2.1 报告标准
3.2.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2.4 报告内容
3.3 预警
4. 风险评估
5. 应急处置措施
5.1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5.2 病例搜索
5.3 溯源调查
5.4 应急监测
5.5 实验室检测
5.6 病例救治
5.7 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及重点人群排查管理
5.8 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划定和临时性管控
5.9 环境消杀
6. 应急响应
6.1 Ⅳ级响应
6.2 Ⅲ级、Ⅱ级、I级响应
7. 信息发布
8. 响应调整与终止
9. 事后评估
10. 保障措施
10.1 制度保障
10.2 队伍保障
10.3 物资保障
10.4 技术保障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高效、有序地应对霍乱疫情,通过明确应急组织、规范处置流程、强化应急准备,迅速控制并消除疫情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健康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霍乱疫情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沂水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霍乱疫情时,全县卫生健康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疫情分级
根据《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发〔2022〕7号)《山东省霍乱疫情应急预案(试行)》(鲁疾控发〔2025〕6号)《临沂市霍乱疫情应急预案(试行)》(临卫应急发〔2026〕1号),结合沂水县实际,将霍乱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4.1 一般霍乱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般霍乱疫情(Ⅳ级):
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1.4.2 较大霍乱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霍乱疫情(Ⅲ级):
(1)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2)疫情波及其他县(区)。
1.4.3 重大霍乱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霍乱疫情(Ⅱ级):
(1)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2)疫情波及其他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1.4.4 特别重大霍乱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霍乱疫情(I级):
(1)发生霍乱弧菌产毒菌株丢失事件;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霍乱疫情, 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防联控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落实“四方责任”,做到“早发现、小范围、严措施、落在实处”。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2.1.1 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成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霍乱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疾病控制、医疗救治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县疾控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县人民医院相关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疾控中心,牵头负责霍乱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疾病控制的负责同志担任。
2.1.2 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管理、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治、医疗救治、医院感染管理、检验检测、消杀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研判分析疫情动态,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研究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论证意见和评估报告,督促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导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共同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追踪、检验检测、环境消杀、集中隔离点(服务点)管理、健康监测、院感控制、医疗救治、健康宣教等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负责霍乱疫情应对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应急处置和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和防控工作指引;适时启动疫情应急响应;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出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组织开展霍乱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对报告的霍乱疫情线索进行核实,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提出病例隔离、密接管理、现场管控、环境消杀等防控工作意见。
2.2.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配合,落实霍乱疫情防控关口前移,做好疫情监测发现与信息报告,承担医疗救治和感染控制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霍乱常规监测工作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职责分级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具体监测任务。
3.1.1 医疗机构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做好腹泻病人的就诊登记,对有霍乱疑似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标本(粪便、肛拭子或呕吐物)的采集和检测。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霍乱病例要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流程及时报告。医疗机构感染科、肠道门诊和腹泻病门诊对就诊的腹泻病病人于每年5—10月开展专项监测,也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风险评估情况以及其他工作需求,提前开设或根据需要常年开展监测。开诊期间,做到“逢泻必登”“逢疑必检”“逢泻必治”“逢泻必报”。初筛阳性标本及时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医疗机构接诊霍乱病例及疑似病例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报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霍乱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按照《霍乱防治手册》《腹泻病防治手册》等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常规监测和监测点监测,研究霍乱的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掌握监测地区霍乱弧菌的地区分布、自然消长、病原变迁等规律,及时发现疫情风险,提出防控建议,做好技术指导。及时收集县内和周边地区疫情信息,结合本县监测数据开展分析、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
3.2 疫情报告
3.2.1 报告标准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2.2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海关、市场监管等机构和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霍乱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填写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获得霍乱疫情相关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霍乱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霍乱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2.4 报告内容
霍乱疫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进程。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霍乱疫情的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波及地域范围、主要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情况等。
3.3 预警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一旦发现霍乱疫情风险,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风险关联部门、风险关联地区和属地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风险信息。需要发布预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落实各项应急准备。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多渠道收集传染病监测信息,开展传染病监测信息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向公众发布健康风险提示。
4.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贯穿始终,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展趋势、风险识别信息、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撰写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
5. 应急处置措施
5.1 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霍乱疫情时,立即开展病例调查和搜索、密接追踪、风险溯源等工作,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形成初次报告,后续及时更新进程报告。
5.2 病例搜索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力量开展病例搜索,对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相关社区病例主动搜索,评估疫情波及范围。
5.3 溯源调查
根据初步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协同相关部门,采集食品、水产品、水体等标本,开展传染源及传播因素调查。
5.4 应急监测
发生霍乱疫情时,在可能波及的地区开展腹泻病人和环境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对就诊的腹泻病人进行霍乱筛查,对环境相关样本开展霍乱弧菌的实验室检测,实行零报告、日报告制度。
5.5 实验室检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霍乱弧菌快速辅助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核酸检测、病原体分离鉴定、霍乱毒素基因检测等。
5.6 病例救治
承担病例隔离治疗的医疗机构,落实病例隔离管控、医疗救治、消毒等措施,做好医院内感染预防控制工作。
5.7 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及重点人群排查管理
(1)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和管理
密切接触者主要是根据在病人发病前5天及其病后或带菌者被发现前5天内,与病人或带菌者具有共同的饮食暴露史、共同居住生活史来界定。
对密切接触者应实行持续5天的医学观察,开展至少一次粪便的霍乱弧菌检测。同时,针对密切接触者可根据评估结果给予预防性服药。并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沿途所使用的厕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处理。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并填写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2)共同暴露者的排查和管理
共同暴露者根据共同的饮食暴露史、共同居住生活史来界定。对已经明确可疑暴露史的,应收集所有暴露人员的名单,并持续观察共同暴露人员的健康情况。
(3)重点人群的排查和管理
重点人群主要包括:阳性水点周围人群;与本次流行有关的重点职业人员,包括渔民、船民、水产养殖销售人员、饮食及旅游服务行业人员、粪管人员、清洁工人、流动人口(特别是建筑工地工人及其他群居人群)、经常外出人员等;具有流行病学指征的有关地区(如重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等)出入国境人员。
对重点人群要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出现吐泻情况及时就近诊治。
5.8 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划定和临时性管控
按照“时间要早、范围要小、措施要严、落到实处”(早、小、严、实)的原则边调查边控制,在疫情核实后,提出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建议和方案,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疫情趋势和风险评估科学划定受影响的相关区域范围,尽可能减少对当地居民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5.9 环境消杀
落实“三管一灭”的防控措施,做好污染环境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加强消毒效果评价,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落实灭蝇、灭蟑措施,做好垃圾、粪便的管理。
6.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流程、应对措施等原则设置如下。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6.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我县发生霍乱疫情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疫情等级达到一般霍乱疫情(Ⅳ级)标准;
(2)县卫生健康局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启动流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
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协调、指导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向有关部门通报霍乱疫情有关情况;
(4)必要时,向上级申请调派应急队伍,调拨应急物资予以支援;
(5)必要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提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6)向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疫情处置工作情况。
6.2 Ⅲ、Ⅱ、I级响应
县域内出现较大霍乱疫情(Ⅲ级)、重大霍乱疫情(Ⅱ级)、特别重大霍乱疫情(I级)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响应程序执行。
7. 信息发布
疫情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传达的原则,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 响应调整与终止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疫情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建议。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调整或终止响应的情形包括以下:
(1)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或性质较为敏感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
(2)危险因素、共同暴露人群和密切接触者、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得到有效控制,风险评估后,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当受影响的相关区域内各项措施均已落实,所有病例、带菌者粪检连续两次阴性,最后1例密切接触者经过最长潜伏期(一般为5天)的隔离医学观察,隔日粪便培养连续2次阴性,且无新的病例或带菌者出现时,所有直接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经过间隔24小时连续两次终末消毒并评价合格,经组织专家风险评估后,认为风险消除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4)县卫生健康局认定可进行响应调整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9. 事后评估
疫情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将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例救治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内容,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0. 保障措施
10.1 制度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霍乱疫情应急预案,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霍乱疫情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完善预案。对本辖区疫情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监督问题整改。
10.2 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县传染病防控应急小分队不少于4人。队员应具备卫生应急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饮水卫生、食品卫生、消毒与媒介控制、信息沟通、健康教育、后勤保障等相关知识储备。
10.3 物资保障
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持总量稳定、等量补充、动态轮换。疫情发生后,应首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本级储备不足时,可申请上级进行调拨。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标识(试行)》等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装备配备,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
10.4 技术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责任。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强化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能力提升,加强监测预警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1.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沂水县霍乱疫情应急预案》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