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whgdxwcbj/2026-0003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文类型: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1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0日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用)》和临沂市《关于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用沂水建设,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沂水县域内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信用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或备案在本区域内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主体以及在本区域内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信用主体实施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管理、信用信息公布、结果应用、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是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践,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经营主体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进行分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在从事文化和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信用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
各职能科室及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联通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待遇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的信息包括: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其他信息组成。
第七条 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个人基础信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信息、资质信息等。
个人基础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单位、从事职业、担任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守信信息是指对判断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予以信用加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荣誉表彰、通报表扬等信息;
(二)慈善捐款、参加社会公益等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
(三)在履行职责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的信息;
(四)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信息;
(五)承接业务上级大型活动,主动配合各级现场检查、考核不出现问题的信息;
(六)其他应予信用加分的信息。
第九条 失信信息是指对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予以信用减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被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的信息;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信息;
(四)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信息;
(五)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承诺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的信息;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政策优惠的信息;
(七)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信息;
(八)行业评价等级较低的信息;
(九)其他应予信用减分的信息。
第十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信息。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公信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
(二)监督检查、抽查、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
(三)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
(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信息;
(五)国家、省规定的应当列入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采取信用管理系统自动采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行政管理部门依申报录入三种方式归集。
(一)信用主体主要基本信息、信用主体失信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从业务系统自动采集。
(二)信用管理系统无法自动采集的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由沂水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受市、县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信用主体授予表彰奖励的信息,由对应的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三)信用主体部分基本信息和非文化部门或非文化和旅游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信息由信用主体主动申报,经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主体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自信息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信息。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许可证被吊销的,保存期限延长至吊销之日起满10年;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信用主体信息保存期限为自记录之日起满10年。
第三章 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信用承诺是指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主体在从事文化和旅游领域活动之前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遵守法律法规、约定责任义务以及自身的信用状况、违约责任等作出的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沂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在日常管理、文化执法工作中,积极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沂水县文化和旅游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签订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与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信用主体动态信用评分是指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产生后,信用管理系统按照信用评分标准实时计算得出的分值。信用主体年度信用等级是根据信用主体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信息纳入当年度信用主体年度信用评级。沂水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度1月31日前公布信用主体年度信用等级,信用主体年度信用等级有效期为当年度公布日期至当年度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信用主体上年度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信用主体信用评分满分为100分,起评分为90分,根据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加减分。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应根据信用主体动态信用评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入企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年度信用评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信用主体年度信用等级设为四个级别,分别为:A级(诚信守法)、B级(基本守信)、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
(二)年度信用评分大于90分评定为A级(诚信守法)。
(三)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评定为B级(基本守信)。
(四)年度信用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评定为C级(一般失信)。
(五)年度信用评分小于60分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动态信用评分和年度信用等级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标准生成。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主体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A级的,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红名单”(简称“红名单”)。
第二十五条 “红名单”有效期二年。在“红名单”有效期内,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时,从“红名单”删除。
第二十六条 信用主体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均为D级的,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黑名单”有效期二年。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信用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二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从“黑名单”删除,升级为C级。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主体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凡信用主体分级所依据的条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评定等级。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采取定时调整和即时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整。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符合即时调整条件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程序。核查属实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调整并公示。
信用主体可以主动申报调整自身等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验收,评定等级。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对信用主体的理由和依据,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处理,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信用主体。
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相关网站展示相关信息,优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准许信用主体使用和宣传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三)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
(四)列入“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在沂水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五)列入“红名单”信用主体申请办理备案、认证认可等业务时,可“容缺受理”。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六)实行“无感监管”“智慧监管”,以企业自律为主,重点加强政策宣讲和指导服务,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原则上不主动实施入企现场检查。
(七)进入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候选名单。
(八)鼓励沂水县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
(九)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 ),上报红名单信息,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行政指导,督促其持续合规经营,每年入企开展常规检查不超过2次。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信用主体,县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举办文化和旅游市场法律法规培训班,对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二)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升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其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重点跟踪和督导整改,每年入企开展常规检查不超过4次。
第三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和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相关网站公示“年度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和“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黑名单”。“年度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公示日期自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布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二)实行严格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必要时可实施100%全覆盖检查,每年入企开展常规检查不少于4次,不超过8次。
(三)对信用主体法定负责人进行单独约谈教育。
(四)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在沂水县文化市场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六)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8〕3号),上报黑名单信息,建议其他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对被直接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五)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八)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 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九)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 2 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涉企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根据行业监管需要或者现有上级部门和本部门规定,适当调整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依托“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备案。
能够采取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措施,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入企现场检查。
专项检查一般采取“同业一查”的方式,即在专项检查中,从同类市场经营主体中,随机选取一家进行现场检查,其他经营主体在现场,全程参与检查过程。其他经营主体对照检查事项表单,开展自查自纠,并把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主动消除自身经营中存在的经营风险。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抽查B类企业,提高C类比例,必查D类的原则,对经营主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同一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不得超出文旅部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第六章 信用信息发布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数据分析、查询、交换与发布的平台。
第三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等级的发布。
第三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查询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信用主体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职权可以查询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用信息的交换:
(一)与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报送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
(二)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用主体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自许可之日起自动生成信用主体的电子信用档案;擅自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及本省区域外注册的信用主体第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自动生成电子信用档案。
(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只作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证明性资料,由信息归集录入部门依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录入、更新、上报信息的。
(二)瞒报、漏报、误报信息的。
(三)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或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第四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因玩忽职守泄露信用主体的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或者营私舞弊为信用主体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沂水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25年版).docx】
附件【附件2 沂水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