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61020-000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2026-10-19 | 发布日期: | 2026-10-20 |
| 标 题: | 沂水县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 年版) | ||
沂水县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 年版)
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1.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范围
抽查产品种类包括溶剂油墨、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和雕刻凹印油墨。
1.4 抽样数量
每批产品抽取不少于 500g 的样品 2 份,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
独立包装产品质量≤5kg 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在贮罐、大桶或其他较大容器中抽样,取样前应使用合适的搅拌工具充分搅拌均匀。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 1-1 油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 GB/T 38608 |
表 1-2 环境标志产品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1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 GB/T 23986 | |
2 | 甲醇 | GB 18581 | |
3 | 游离甲醛 | GB/T 23993 | |
4 | 氨及其化合物 | HJ 371 | |
5 | 可溶性元素 | 锑(Sb) | GB 24613 |
砷(As) | |||
钡(Ba) | |||
镉(Cd) | |||
铬(Cr) | |||
铅(Pb) | |||
汞(Hg) | |||
硒(Se) | |||
表 1-3 环境标志产品 胶印油墨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 GB/T 23986 |
2 | 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 GB 18581 |
注 1:通过环境标志油墨产品按表 1-2、表 1-3 执行;未通过环境标志油墨产品按表 1-1执行。
注 2: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
HJ 37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HJ 254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