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202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yishuixlyj2251631/2025-000015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
标 题: | 沂水县2025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畜牧兽医局等7 部门《关于完善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现代化的若干措施》(鲁牧畜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规范使用与管理,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全面推动我县生猪养殖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使用原则
(一)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二)奖励对象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防疫等方面的支出。
二、奖励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沂水县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预算指标的通知》(沂财农指〔2024〕14号)文件,上级下达2025年度我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48万元,以上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资金支出:
(一)2025年度新建生猪养殖场建设奖补资金。提取奖励资金50万元,对2025年度新建设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建设奖补,养殖场建设投资额应不低于总投资额的50%,按企业投资和奖补资金比例1∶1核算奖补金额,每家奖补不超过15万元。如有4家及以上新建生猪养殖场符合补助标准,则平均分配该项目补助资金,补完为止;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用于生猪养殖场(户)奖励资金支出。
(二)良种引进奖励资金支出。提取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于奖励养殖场引进良种二元母猪、种公猪,其中引进良种二元母猪分配奖励资金80万元,引进良种种公猪分配奖励资金20万元。拟按照每引进一头良种二元母猪最高奖励不超过300元、每引进一头良种种公猪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元,每头良种母猪、种公猪奖励不超过购买价格的50%的标准进行奖励。若资金不足,奖励资金按照符合奖励条件的良种二元母猪、种公猪数量平均发放;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用于生猪养殖场(户)奖励资金支出。
(三)生猪养殖场(户)奖励资金支出。提取奖励资金258万元,用于奖励不在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发展生猪生产。对全县用于屠宰的生猪检疫量大于(含)5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奖励,按用于屠宰的生猪检疫量平均分配奖励资金。
(四)病死猪收集暂存点改造提升资金支出。提取奖励资金40万元,用于4处乡镇病死猪收集暂存点的改造提升,每处分配资金10万元。病死猪收集暂存点的改造提升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奖补,企业建设投资额应不低于总投资额的50%,企业建设投资高于奖补资金时,每处收集暂存点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设投资低于奖补资金时,按企业投资和奖补资金比例1∶1进行核算,结余资金用于生猪养殖场(户)奖励资金支出。
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如上级部门对本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做出增加或调减,优先按调整资金数额对生猪养殖场(户)奖励资金数量自动进行调整。
三、奖励(补助)对象确定标准
(一)2025年度新建生猪养殖场建设奖补资金
1、具有相应规模,养殖场占地10亩以上,设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2024年1月1日以来新建,并于2025年度投入正常生产的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
2、符合相关政策,取得土地证明、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3、新建养殖场需在2025年11月30日前投入正常生产,且养殖场建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
(二)良种引进
1、良种二元母猪引进奖励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引进良种二元母猪的养猪场(户)。由养殖场(户)向所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沂水县2025年度生猪良种引进奖励申请表》(附件2)。引进的良种二元母猪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大白、长白、杜洛克等引入品种的良种二元杂交终端母猪或列入地方优良品种的良种二元杂交终端母猪。
2、良种种公猪引进奖励
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引进良种种公猪的种猪场。由养殖场向所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沂水县2025年度生猪良种引进奖励申请表》(附件2)申报奖励。引进的良种种公猪应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大白、长白、杜洛克等引入品种或列入地方优良品种的祖代或父母代种公猪。
(三)生猪养殖场(户)
1、规模要求。用于屠宰的生猪检疫量在50头以上。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依据用于屠宰的生猪检疫量排序及时间节点(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确定奖励对象。
2、符合相关政策。养殖场(户)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要求,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
3、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无粪污违规外排等污染问题。
(四)病死猪收集暂存点
为加快推进病死猪收集暂存点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结合全县生猪防疫工作开展实际,拟对道托、黄山铺、许家湖、四十里堡4处乡镇病死猪收集暂存点进行改造提升,由地下窖冷藏储存改造为地上冷库储存,并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资金拨付
(一)2025年度新建生猪养殖场建设奖补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向所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2025年度新建生猪养殖场奖补申请表》(附件1)。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申报的2025年度新建养猪场进行核查。县畜牧中心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标准确定补助对象,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进行补助,并对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二)良种引进奖励资金。申请生猪良种引进奖励的养殖场,自申请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良种二元母猪、种公猪引进工作,同时在引进良种二元母猪、种公猪抵达本场24小时内向所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进行落地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明、引种合同、引种证明、系谱证明、打款凭证、银行流水及发票、引种场引入良种生猪申请、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报告、落地核销材料、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无害化记录部分)和承诺书扫描件,省外引入的需额外报送外省引入材料扫描件。引入良种种公猪的,还需提供本场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所有材料提报经所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审核后报送至县畜牧中心汇总,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三)生猪养殖场(户)奖励资金。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用于屠宰的生猪检疫量进行核查汇总,对符合要求的填写《生猪养殖场(户)用于屠宰的生猪检疫量统计汇总表(50头以上)》(附件3),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由乡镇(街道)政府盖章后报送县畜牧中心;由县畜牧中心动监所对各乡镇(街道)提报的养殖场(户)表格数据进行把关确认无误后,按照用于屠宰的生猪检疫量由高到低进行汇总排序,依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生猪养殖场(户)奖励名单及奖励标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四)病死猪收集暂存点改造提升资金
道托、黄山铺、许家湖、四十里堡4处乡镇病死猪收集暂存点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造提升并向县畜牧中心动监所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中心将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其投资建设情况进行审核验收,验收通过后依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奖补资金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拨付奖励资金。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及相关科室站所职责,密切配合,压实责任,强化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工作中的协调沟通。由县畜牧中心拟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各乡镇(街道)政府、畜牧兽医工作站配合做好项目实施主体的初审等相关工作。
(二)严格审查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参加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要求。
(三)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项目资金分配环境。
(四)强化项目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设及奖励资金分配使用过程实施监管,保证政策落实到位、资金公平分配使用到位。
沂水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2025年7月30日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