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41号(沂水县盛顺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10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41号(沂水县盛顺矿业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41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盛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629599547
地址:沂水县诸葛镇河西村东北600米处
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1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清单第4批次(问题编号D3SD202505300012)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外东北侧存放砂砾石约12700方覆盖不完全,由于装卸作业裸露面约40平方米;厂区内厂房南侧大量铁粉有高于物料的围挡但未覆盖约300平方米;厂区内厂房东侧有砂土大约16平方米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信访问题清单;制作时间:2025年5月30日;证明内容:信访反映问题。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3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3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砂砾石覆盖不完全,物料未覆盖。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31日;提供单位:沂水盛顺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3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3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进行改正。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取来源: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为100m2以上不足500m2,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687元(大写:壹万壹仟陆佰捌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