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9号(临沂鲁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10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9号(临沂鲁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9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鲁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68435503
地址:沂水县杨庄镇下儒林村
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7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6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西北空地露天贮存大量压滤后的尾矿,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造成尾矿流失、扬散,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6月1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6月1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视频;拍摄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鲁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鲁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评、验收手续情况。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登记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鲁兴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视频;制作时间:2025年6月1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7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进行改正。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取来源: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7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11.证据名称:《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节选,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证明内容:你单位尾矿为工业固体废物。
12.证据名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提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证明内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标准要求。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39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0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裁量等级为1;涉案固体废物总量为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贮存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2次,裁量等级为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6,25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