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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7号(张杰)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10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8-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8-07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7号(张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7号


当事人姓名:张杰

负责人:张杰

身份证件号码:371323********1731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张家山宋村***号

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7月4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6月12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联合高桥镇党委工作人员对你位于高桥镇张家山宋村南侧约600米山坡处堆粪场检查发现,堆粪场现场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经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堆粪场废气监测,报告显示你堆粪场2#下风向、3#下风向、4#下风向存在无组织臭气排放,臭气浓度最大值为52。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限值(30)。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反馈问题记录;制作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中央环保督察组下沉发现问题。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堆粪场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堆粪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堆粪场畜禽粪污堆积晾晒现场情况。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人:张杰;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证件信息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6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堆粪场贮存的畜禽粪污已清理。

7.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5年第B2123号);制作时间:2025年6月14日;提供单位: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堆粪场无组织废气浓度监测情况。

8.证据名称:监测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相关监测资质。

9.证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证明内容:你堆粪场无组织废气超过相关标准要求限值。

1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7月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11.证据名称: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四荒”承包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张杰;证明内容:你堆粪场土地承包情况。

12.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7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37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750元(大写:壹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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