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6号(沂水国盛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9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6号(沂水国盛建材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6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国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沅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054969095D
地址: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周家官庄村
2025年6月15日至2025年6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5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问题清单第19批次(问题编号X3SD202506140173)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西侧空地存放1500方沙石料露天堆放未覆盖,四周建设有铁皮围挡,其中空地北侧堆放石子900方,南侧堆放沙石料600方,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信访问题清单;制作时间:2025年6月14日;证明内容:信访反映问题。
2.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6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6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6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厂区沙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5日;提供单位:沂水国盛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意见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部分)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5日;提供单位:沂水国盛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6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6月2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进行改正。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取来源: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3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