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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8号(佟洪武)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9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8-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8-07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8号(佟洪武)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8号


当事人姓名:佟洪武

负责人:佟洪武

身份证件号码:372827********4932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佟官庄村**号

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6月9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3日,根据省级环保督察热线信访问题转办单(受理编号:D20250521-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会同四十里堡镇党委工作人员对四十里堡镇佟官庄村北河道进行巡查发现,你在该位置地块开荒,地面有畜禽粪污存放痕迹,地块沿河道护坡堆放有畜禽粪便,有7立方米。畜禽粪便堆放位置位于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对南侧水体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省级环保督察热线信访问题转办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内容:群众信访问题反映内容。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开荒处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开荒处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开荒地南侧露天堆放畜禽粪污情况。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3日;提供人:佟洪武;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证件信息。

6.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9.证据名称:《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日照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日照市水利局、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证明内容:河道水体类别。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8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5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提交的申请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13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水体类别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类别为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75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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