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7号(沂水汇香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9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8-07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7号(沂水汇香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7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汇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韦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MMPCM7Y
地址:沂水县城区腾飞路以南,丰泰路以东(腾飞创业园区内)
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联合许家湖镇党委对12345群众信访办理单进行排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南侧有废水流出。现场查看你单位正在生产,肉制品车间、设备冲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内建设的沉淀池,经水泵抽取后沿外接管道进入城镇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外排水进行取样。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于2025年6月3日出具《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5年第YS022号)显示你单位厂区东南外排水口化学需氧量为8.72×10³mg/L,氨氮63.3mg/L,其中化学需氧量不符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要求,超标16.4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信访办理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2345热线群众反映内容。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汇香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4.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汇香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5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对你单位外排水进行取样。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22日、5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7.证据名称: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5年第YS022号);制作时间:2025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厂区东南外排水口监测结果。
8.证据名称: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制作时间:2025年6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单位。
9.证据名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废水执行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要求。
10.证据名称:关于污水收集区域及纳管标准的说明、关于污水处理工艺情况的说明;提供时间:2025年6月9日、6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排入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的废水执行标准及该公司处理工艺情况。
11.证据名称:关于沂水汇香食品有限公司外排水流入情况的说明;提供时间:2025年6月16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市政管理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污水进入管网性质。
1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6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13.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4.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取来源: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1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7,500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