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3号(沂水县王锋肉鸡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9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3号(沂水县王锋肉鸡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3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王锋肉鸡养殖场
经营者:王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N67Q277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家沟村
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6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肉鸡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肉鸡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县王锋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6.证据名称:证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沂城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你单位畜禽养殖规模。
7.证据名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复印件、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王锋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肉鸡养殖项目投资额。
8.证据名称: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王锋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进度。
9.证据名称: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
10.证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11.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节选);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所属项目类别、折算方法及需要编制的环评类别。
12.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3.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6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整改情况。
1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7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建设肉鸡养殖项目”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肉鸡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处行政罚款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370,000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