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0号(邱春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9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0号(邱春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0号
当事人姓名:邱春强
负责人:邱春强
身份证件号码:371323********213X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马站镇朱刘店村**号
2025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31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在沂水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南600米处的砂石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堆放砂堆1堆、石子1堆,砂堆西侧采取覆盖措施,其余部分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在沂水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南600米处的砂石料场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在沂水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南600米处的砂石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在沂水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南600米处的砂石料场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人:邱春强;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证件信息。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6.证据名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邱春强;证明内容:你身份情况。
7.证据名称: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8日;提供单位:邱春强;证明内容:沂水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南600米处空地砂石物料存放点为你所承包。
8.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9.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的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30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为500㎡以上,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375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