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9号(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9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8-0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8-0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9号(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9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965375XU

地址: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夏家楼村西1200米处)

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27日,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两部门对你单位开展部门联合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库中贮存有危险废物(废铅渣)44桶,查阅你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入库台账,该台账记录至2025年5月19日,对其中33桶危险废物(废铅渣)进行了入库记录,2025年5月19日至5月27日期间产生并已入库的11桶危险废物(废铅渣)均未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22页;证明内容:你单位废铅渣属于危险废物。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入库环节记录表;提取时间:2025年5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5月19日以后产生的废铅渣未进行记录,经办人未在产生、入库环节记录表签字。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拍摄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证据名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台账管理的要求。

9.证据名称: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复印件、入库环节记录表复印件、危废管理平台数据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0.证据名称:职工工资表复印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6月4日;提供单位:沂水九和燃油助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辅助证明你单位规模。

11.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6月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2.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7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减少或免除罚款的听证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恰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整改过程中不存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或恢复原状等情形,补救措施不纳入裁量;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8,125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