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2号(山东博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9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2号(山东博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博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T4YN26W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化工项目区精细化工园区南二环***号
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根据环保部微信平台群众举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沾有油类物质的废岩棉、装有黑色物质的吨包、沾有物料的震动筛网等危险废物与不合格丁酸钙产品及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露天混放在厂区原料成品仓库二与厂区南墙中间区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生态环境部微信平台环保举报受理单复印件;制作时间:2025年5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市民对你单位投诉举报内容。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16日;提供单位:山东博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1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
5.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山东博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对固废管理相关要求。
6.证据名称:人员工资表复印件、2024年营业额说明;提供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山东博沂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辅助证明你单位规模。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证明内容:你单位贮存在厂区内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5;混合物数量为1吨以上不足5吨,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你公司受委托人无法说明全部混合物数量储存时间,且无法提供其他记录、录像等佐证材料,不纳入裁量;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6,25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