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2-2号(丁进)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8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2-2号(丁进)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2-2号
当事人姓名:丁进
身份证件号码:371283********9211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中港村棋西**号
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27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并结合近期市民信访举报对你负责的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2年更换了2台涡流分选机,使项目生产效率提高,2024年共处理炉渣16.29万吨,超过了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00%以上,项目的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环境信访办理单;制作时间:2025年6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市民信访反映内容。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公司人事任职的通知、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6.证据名称:关于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沂水县沂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于2018年取得批复。
7.证据名称: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沂水县沂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处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年处理炉渣规模为6.84万吨且来源为沂水沂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8.证据名称:2024年炉渣处理台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处理炉渣的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
9.证据名称: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涡流分选机进行更换。
10.证据名称: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梓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接受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炉渣为一般工业固废。
11.证据名称:一般工业固废转移联单;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取来源:山东省一般固废管理系统;证明内容:你单位2025年从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接受一般工业固废炉渣。
12.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1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32-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625元(大写:伍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