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1号(沂水县全强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8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1号(沂水县全强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全强养殖场
经营者:林全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7E9LJR0G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道托镇前涝坡村莒道线南
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6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根据网络舆情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养殖场西南侧承包地内挖掘1个露天土坑,土坑长15米、宽4米、深1.5米,土坑内存满生猪粪污,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造成一定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网络舆情提示;制作时间:2025年6月2日;制作单位:中共临沂市委网信办;证明内容:网络舆情网友反映内容。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6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6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全强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6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全强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8.证据名称: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制作单位:沂水县道托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你单位生猪养殖规模。
9.证据名称: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
10.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6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11.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6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2.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