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6号(黄发森)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8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6号(黄发森)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6号
当事人姓名:黄发森
负责人:黄发森
身份证件号码:371323********2154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高庄镇五台官庄村**号
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11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5月6日,根据市民信访反映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原山东泉道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于2024年12月3日购买原山东泉道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在对原企业储罐进行切割、拆除过程中将罐体中玉米浆渣撒落厂区,现场无防渗漏、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环境信访办理单;制作时间:2025年5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市民信访问题反映内容。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作业处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作业处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玉米浆渣扬散、流失、渗漏现场。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人:黄发森;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证件信息。
6.证据名称:转让协议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人:黄发森;证明内容:原山东泉道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土地及物资已转让给黄发森。
7.证据名称: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名录(部分);提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证明内容:玉米浆渣为工业固体废物。
8.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开展整改复查。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1.证据名称:关于黄发森玉米浆渣处理情况说明、入场过磅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沂水沂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处置单位处置玉米浆渣的重量和处置费用及处置资质和能力。
12.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6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1;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为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