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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4号(沂水上阳建材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7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6-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6-24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4号(沂水上阳建材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4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上阳建材厂

投资人:程桂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640964669

地址:沂水县沙沟镇上山阳村

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报告表节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处置委托合同及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沂水上阳建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整改完成。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取来源: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6,875元(大写:陆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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