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0号(临沂九州制鞋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7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7-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7-14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0号(临沂九州制鞋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九州制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TDC4WXC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南一环路阳都商贸有限公司院内

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5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九州制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报告表节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九州制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6.证据名称:2025年度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九州制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设备运行维护情况。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5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1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取来源: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6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75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