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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7号(张洪成)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7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6-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6-23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7号(张洪成)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7号


当事人姓名:张洪成

负责人:张洪成

身份证件号码:372827********9410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号

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23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在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巡查时发现,你在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从事肉鸭养殖,现存栏20000只,养殖场西侧露天堆放大量畜禽粪便长度约5米,宽度约4米,深度1米。露天堆放畜禽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西侧露天堆放大量畜禽粪便。

4.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人:张洪成;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证件信息。

5.证据名称:《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科发〔2017〕4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节选;提取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为规模养殖场。

6.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2024年度检疫量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5月23日,提供单位:沂水富官庄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2024年度你养殖场出栏数量。

9.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5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的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7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为5;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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