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2号(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7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2号(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2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经营者:苗德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BUAX4Q7Q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阳早村***
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畜禽规模养殖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3月2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受委托人权限。
4.证据名称:污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污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
5.证据名称: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采样人员对你单位进行采样。
6.证据名称:沂环(监)字2025年第YS010号监测报告;制作时间:2025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系统水样监测情况。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3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及对污水处理站建设情况的相关描述。
9.证据名称:2024年检疫记录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实际养殖规模。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3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875元(大写:壹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