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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1-2号(刘兰县)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6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5-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5-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1-2号(刘兰县)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1-2号


当事人姓名:刘兰县

身份证件号码:3711********242517

地址:山东省莒县寨里河镇牛家沟子村***号

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8日,我局对你负责的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进行了检查,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根据分局水生态环境科提供线索-沂源县环保部门反映沂河上游在沂源县与沂水县交界处有洗砂项目,对沂河水造成污染进行现场核查,经查,1、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沂河上游沂源县与沂水县交接处诸葛镇山丛村沂河边坡段建设河砂清洗、筛分设备两套,未办理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未配备环境保护治理设施;2、现场检查时北侧设备未生产,有生产迹象,南侧设备正在生产;3、生产废水经地面沟渠自然沉淀后排入沂河。4、你作为该项目河砂清晰筛分设备安装、投产的直接负责人。该项目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拍摄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违法事实情况。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你作为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6.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所属项目类别及需要编制的环评类别。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3月31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整改情况现场检查。

8.证据名称:天眼查企业基本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你作为股东及持股比例。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1-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的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7,500元(大写: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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