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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1-1号(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6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5-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5-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1-1号(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1-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晏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D7989T2T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繁荣东路***号

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根据分局水生态环境科提供线索-沂源县环保部门反映沂河上游在沂源县与沂水县交界处有洗砂项目,对沂河水造成污染进行现场核查,经查,1、你单位在沂河上游沂源县与沂水县交接处诸葛镇山丛村沂河边坡段建设河砂清洗、筛分设备两套,未办理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未配备环境保护治理设施;2、现场检查时北侧设备未生产,有生产迹象,南侧设备正在生产;3、生产废水经地面沟渠自然沉淀后排入沂河。你单位涉嫌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拍摄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违法事实情况。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山东合连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6.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所属项目类别及需要编制的环评类别。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3月31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现场检查。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山东)小微企业名录;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9.证据名称:天眼查企业基本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基本信息。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3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裁量等级为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应对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

同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等级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应对你单位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3,333元(大写:贰拾玖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从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293,333元(大写:贰拾玖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共计行政罚款人民币297,533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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