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0号(沂水家兴养殖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6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0号(沂水家兴养殖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家兴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7BMR8Q7Q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韩家官庄村西***米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有年养殖10万只肉鸭项目,建设有一个养殖大棚,配套建设了一处沉淀池,现场检查时未进行养殖;在养殖大棚东南侧发现两处土沟内存有畜禽粪污,土沟无防渗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环境信访办理单;制作时间:2025年3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根据群众举报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3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3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养殖大棚东南侧两处土沟内存有畜禽粪污,土沟无防渗措施。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家兴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3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沂水家兴养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8.证据名称:检疫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3月21日;制作单位:沂水县四十里堡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你单位养殖规模。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3月2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3月25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养殖大棚东南侧两处土沟问题整改情况现场检查。
11.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山东)小微企业名录;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2.证据名称: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取时间:2025年3月24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位于非禁养区。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裁量等级为5;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500元(大写: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