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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8号(沂水县富官庄镇丰庆家庭农场)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6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5-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5-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8号(沂水县富官庄镇丰庆家庭农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富官庄镇丰庆家庭农场

经营者:刘庆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3R25T73M

地址:沂水县富官庄镇朱双村

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2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富官庄镇朱双村晒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晾晒大量畜禽粪便,晒粪场南北长度约130米,东西长度约100米,面积约13000平方米,现场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委托山东志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的富官庄镇朱双村晒粪场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监督检测,结果显示2#厂界下风向、3#厂界下风向、4#厂界下风向存在无组织臭气排放,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2月2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富官庄镇朱双村晒粪场进行现场检查及委托山东志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测。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2月2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测、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2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富官庄镇朱双村晒粪场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及委托山东志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测。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4日;提供单位:沂水县富官庄镇丰庆家庭农场;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检测报告副本原件(志衡检字(2025)第(WT250279)号)、检测公司资质及原始记录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3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位于富官庄镇朱双村晒粪场2#厂界下风向、3#厂界下风向、4#厂界下风向存在无组织臭气排放。

6.证据名称: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5年3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知悉富官庄镇朱双村晒粪场存在无组织臭气排放。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3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确认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事实。

8.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3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的富官庄镇朱双村晒粪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环境问题未整改。

9.证据名称:通话录音;制作时间:2025年3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联系你单位经营者刘庆峰配合调查,该人员不配合调查。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3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恶臭气体污染防治措施时间7天以上,裁量等级为5;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不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5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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