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6号(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6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6号(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
经营者:苗德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BUAX4Q7Q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阳早村***
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2月24日,我局接群众信访举报沂水县院东头镇阳早村与后楼村交界处有人晾晒粪便,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信访举报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阳早村东南方向道路东侧农田内有一处晾晒动物粪便的现象,经调查为你单位工人姚在恒从你单位内拉运至此处,按照你单位肉鸡养殖项目环评要求,养殖粪便应转运至山东牧源惠丰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有机肥,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环境信访办理单;提取时间:2025年2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2月2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2月2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产生的畜禽粪污处置情况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4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2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6.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环保验收部分页面复印件及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6日;提供单位:沂水县阳德东肉鸡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及养殖产生鸡粪的处理措施。
7.证据名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取时间:2025年2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养殖数量换算标准。
8.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2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4次。
9.证据名称: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制作时间:2025年2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在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群众信访问题中被查证属实。
10.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拍摄时间:2025年2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情况。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养殖规模为折合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裁量等级为5;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以上,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计算得处罚金额为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但鉴于你单位自2023年3月1日至今,共因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被我局4次(含本次)立案处罚,且上述违法行为在省级环保督察、群众电话信访中2次被查证属实,以上情形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七条从重情形第一款第(一)项“2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或违反同一条款被处罚3次以上的”、第一款第(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查证属实的环境信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你单位从重20%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