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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5号(沂水安固普通货物运输队)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6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5-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5-14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5号(沂水安固普通货物运输队)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安固普通货物运输队

经营者:王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3MABNDWU58X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东

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4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2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会同富官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村西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此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粉煤灰,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粉煤灰扬散、流失、渗漏;该处存放粉煤灰的面积为长15米,宽5米,深约3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2月1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村西巡查时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2月1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村西存放的粉煤灰进行现场勘验及周边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拍摄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村西存放的粉煤灰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单位:沂水安固普通货物运输队;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2月18日、2025年2月19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沂水县富官庄镇何家庄子村村西存放的粉煤灰进行清理处置,已完成。

6.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2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现场存放的粉煤灰已清理完成。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4月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经营者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检测报告(编号SC2025031701A)正本;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富官庄镇人民政府;证明内容:粉煤灰清理完成后现场土壤检测结果。

9.证据名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节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粉煤灰清理完成后现场土壤检测结果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的风险筛选值。

10.证据名称:山东亚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验收报告节选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亚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亚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处置粉煤灰的资质和能力。

11.证据名称: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亚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亚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粉煤灰数量及费用(10000元)。

12.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4月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2025年5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书》,陈述你单位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且经济紧张无法按时缴纳罚款的情况,申请罚款减免;我局对你单位陈述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你单位提出的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情形,我局已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单位处罚金额进行修正裁量,已减少处罚金额,其他陈述内容不符合裁量基准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你单位违法情节为“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裁量等级为5;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为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6,25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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