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号(山东智化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5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号(山东智化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智化普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950WG07D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南二环路
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15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微信平台上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存在“大量化工危废,露天开口扔在公司西墙边,紧邻黎宁化工,化工危废随便乱扔,下雨天全部流入河床”的问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当天下午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厂区南侧硬化地面上放置155个铁皮桶(规格200kg),其中5个敞口放置,其余150个未敞口,部分桶内存放有块状物体,部分桶内存放有液态物质。2.厂区西侧空地堆放有牛皮袋若干个,袋内装有物质,部分袋体贴有危险废物标签,物质名称为硅藻土;另有一袋黑色物质,袋体有泄漏现象。经现场过称,共计1329.64kg。3.堆放硅藻土的位置南侧堆放有纸皮桶及铁皮桶(规格200kg)若干个,经现场过称,共计498.85kg。4.危废库内未存放任何危险废物。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环保举报受理单;提取时间: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线索来源。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1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拍摄时间: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智化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及受委托人权限。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6.证据名称: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智化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7.证据名称:现场称重记录单;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智化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贮存在厂区内的危险废物(硅藻土、活性炭、废机油桶、油漆桶、纸桶)重量。
8.证据名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及污染控制标准。
9.证据名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贮存在你单位厂区内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各危险废物代码分别为釜底残渣(900-013-11)、釜底残液(900-013-11)、硅藻土(900-041-49)、活性炭谈(900-039-49)、废机油(900-249-08)、油漆桶(900-015-13)。
10.证据名称:工资表、利润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智化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辅助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1.证据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辅助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2.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1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拍摄时间:2025年1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情况。
14.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5年3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罚款减免申请书》,陈述你单位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且存在经济困难,申请罚款减免;我局对你单位陈述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你单位提出的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情形,我局已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对你单位处罚金额进行修正裁量,已减少处罚金额,其他陈述内容不符合裁量基准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贮存、利用、处置场所未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为5;混合物数量为不存在混存情况,不考虑此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证据证明,不考虑此裁量因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5,0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