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9号(王伯元)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5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9号(王伯元)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9号
当事人姓名:王伯元
负责人:王伯元
身份证件号码:3728********151739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大瓮山村***号
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10日,我局对你经营的蛋鸡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建有8个养殖大棚进行蛋鸡养殖,3个棚在养;养殖棚北侧空地有畜禽粪便露天晾晒,占地面积10亩,未进行三防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25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蛋鸡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养殖场地面仍有部分畜禽粪污晾晒贮存,未完成清理;你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网络舆情提示单;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来源。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经营蛋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及养殖场四至。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养殖场正在养殖及畜禽粪便露天晾晒情况。
5.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7日;提供人:王伯元;证明内容:当事人、受委托人身份证件信息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8.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4年12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9.证据名称:检疫情况;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制作单位:沂水县高桥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辅助证明你经营养殖的规模。
10.证据名称:检疫情况的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人:王伯元;证明内容:辅助证明你经营养殖的规模。
11.证据名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辅助证明你经营养殖的规模。
12.证据名称: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经营养殖场位于非禁养区。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79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5年3月31日,你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举行听证会,你的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听证会,经听证会上你的委托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充分交流沟通,你的委托代理人对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议,因企业经营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原因,提出减免申请;我局对你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裁量基准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的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3个月;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750元(大写: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