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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2025〕13号(沂水汇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5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5-1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5-14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2025〕13号(沂水汇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不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汇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DM4EBL22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街道淮河路*号***室

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4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高端食品智能化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110KV水长线#28-#37杆迁改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项目21个钢管杆基础已完成,19个钢管杆已完成立杆,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项目处于停工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4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5年4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及平面布置路径。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4月7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是你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状况。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取单位:沂水汇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信息,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权限。

6.证据名称:人员花名册;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汇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7.证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汇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8.证据名称:工程中标结果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沂水汇创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投资额。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不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九、市生态环境局“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序号11,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无产生,主动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办理环评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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