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号(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3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号(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48977057Y
地址:山东省沂水县工业园区振兴路中段
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污水在线监测站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你单位建有漂染车间搬迁工程,并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环保手续齐全,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总排口废水正常外排。2025年1月9日,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5年第YS001号)显示,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比对均不合格,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对你单位开展比对监测。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5年1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被授权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4.证据名称: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5年第YS001号);制作时间:2025年1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比对均不合格。
5.证据名称: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提供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单位。
6.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2〕12号)第1、2、13、14页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8.证据名称:检测报告(志衡检字(2025)第(BD250112)号);提供时间:2025年1月21日;提供单位: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9.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2页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基本信息。
10.证据名称:职工花名册、损益表;提供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沂水兴荣制衣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11.证据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2.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1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3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监测数据误差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倍以上;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小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75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