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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80号(临沂市裕泰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2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1-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80号(临沂市裕泰矿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80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裕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依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49378798X5

地址:沂水县杨庄镇小罗张村南岭

2024年12月7日至2025年1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厂区东侧部分尾砂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产生扬尘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12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12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及你单位四至范围。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12月7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视频;拍摄时间:2024年12月7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裕泰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裕泰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证据名称:营业收入证明、11月份工资表;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裕泰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9.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8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占地面积为500 m2以上;项目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250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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