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5号(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2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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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5号(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5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8083847X
地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快堡村
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1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联合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对你单位总排口水质进行取样监测;2024年11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收到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4年第YS072号),显示你单位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为83mg/L,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小于等于50mg/L的要求,超标0.66倍,并告知你单位;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11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对你单位总排口水质进行取样监测。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11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被授权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4.证据名称:监测报告(沂环(监)字2024年第YS072号);制作时间:2024年11月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
5.证据名称: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将监测结果告知你单位。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7.证据名称:环评报告书封面及目录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批复复印件、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8.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排污许可副本第1、13页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办理情况及污水处理类型、执行标准、排放去向情况。
9.证据名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水检测、排放执行标准。
10.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024年11月7日总排口水日排放量。
11.证据名称:化学分析日报表;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024年11月6日至10日总排口出水检测情况。
12.证据名称:工资明细表;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
13.证据名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14.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2024〕7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0.5倍以上不足1倍;水日排放量为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类别为污水处理厂废水;超标因子为1个;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为小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9,375元(大写:壹拾叁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