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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6号(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1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2-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6号(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升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NMY6W66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铺镇兖石路42号

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2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建有年屠宰1200万只鸡项目,车间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停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总排口COD、氨氮、TP、TN等自动监测仪器正在调试验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验收,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及你单位四至范围。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10月29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视频;拍摄时间:2024年10月29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第1、2、14、23、24、25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需设置污水总排放口且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7.证据名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22〕12号)第1、2、13、14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确认规范依据。

8.证据名称: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及完成验收。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10.证据名称:营业收入证明和员工花名册;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1.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2.证据名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试、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备案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日;提供单位: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2024年12月1日完成系统备案,超规定期限完成整改。

13.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改正态度为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恢复原状;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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