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4号(沂水泰立养殖家庭农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0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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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4号(沂水泰立养殖家庭农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4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泰立养殖家庭农场
投资人:段希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CR2BBJXJ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院东头镇坡子村东北500米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建有年出栏25.2万只肉鸭养殖项目,建有养殖棚三座,目前两座正常养殖,一座空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西南侧山坡上有一处石坑,长约36米、宽约23米、深约2米,石坑内储存有养殖粪便,深约0.5米,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对储存鸭粪进行清理,堆放至池体东侧,一辆运输车辆进行转运。池体东侧储存有干燥鸭粪一堆,长约36米、宽约23米。2024年11月22日,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在原有石坑北侧新发现三处石坑,均存放有养殖粪便,在厂区西侧道路旁有一处废弃粪污暂存池,池体西侧有少量粪污积存;你单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11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11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及你单位四至范围。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11月5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视频;拍摄时间:2024年11月5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沂水泰立养殖家庭农场;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和违法事实持续时间。
7.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沂水泰立养殖家庭农场;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证据名称:《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养殖规模。
9.证据名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养殖规模,按照60只肉鸡(鸭)折算成一头猪,25.2万只肉鸭约为4000头猪。
10.证据名称:《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沂政办发〔2020〕4号)》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位于非禁养区。
1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及你单位四至范围。
1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1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11月22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新发现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
1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视频;拍摄时间:2024年11月22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新发现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行为。
15.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6.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折算)2000头以上;建设地点为非禁养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为不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个人独资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8,125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