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0号(沂水县荣泰加油站)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2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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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0号(沂水县荣泰加油站)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70号
当事人名称:沂水县荣泰加油站
投资人:宋文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91394987P
地址:沂水县富官庄镇垛庄村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1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于2024年9月25日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督检测,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2#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1.38、1.4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要求,检测结果不达标;三次油气回收排放口油气(非甲烷总烃)均值为1.36×106mg/m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4“油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1小时平均浓度值应小于等于25g/m3”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9月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技术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9月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技术检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及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9月25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技术监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监督监测。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视频;拍摄时间:2024年9月25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技术检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现场监督监测。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25日;提供单位:沂水县荣泰加油站;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6.证据名称:监测报告(编号:元通(监)字2024年第B3736号);制作时间:2024年10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1#、2#加油枪气液比、三次油气回收排放口油气(非甲烷总烃)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7.证据名称: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监测方案、监测原始记录表、样品交接记录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相关检测资质及监测记录。
8.证据名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节选;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证明内容:你单位1#、2#加油枪气液比、三次油气回收排放口油气(非甲烷总烃),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标准要求。
9.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县荣泰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登记情况。
10.证据名称:委托检测报告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沂水县荣泰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11.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投资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12.证据名称:工资表和利润表;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沂水县荣泰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3.证据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14.证据名称:收据;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沂水县荣泰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3日在规定期限内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维修。
15.证据名称:委托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沂水县荣泰加油站;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6.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375元(大写: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