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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9号(临沂宏途鞋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21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12-0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9号(临沂宏途鞋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69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宏途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8051829C

地址:沂水县龙家圈乡柴山村

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密炼车间配套建设活性炭+光氧催化治理设施,检查中发现东侧光氧化环保治理设施未开启,西侧部分光氧化灯管不亮;硫化车间配套建设活性炭+光氧催化治理设施,检查中发现北侧光氧化环保治理设施未开启,南侧部分光化灯管不亮,光氧催化设备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制作时间:2024年9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平面图;制作时间:2024年9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勘察),你单位周边、厂区内部空间布置及你单位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拍摄时间:2024年9月27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9月27日;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已整改完成。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宏途鞋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资格确认。

6.证据名称:环评批复、验收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宏途鞋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7.证据名称:验收报告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9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宏途鞋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单位王胜全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确认。

9.证据名称:营业收入证明、企业花名册;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宏途鞋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0.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在密闭空间运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地点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625元(大写: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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