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1-1号(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9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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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1-1号(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51-1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石秀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3MA3WLYE59N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井峪村村北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8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建设肉鸡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肉鸡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肉鸡出栏量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沂水县沂城畜牧兽医工作站;证明内容:你单位畜禽养殖规模。
5.证据名称:造价咨询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8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你单位肉鸡养殖项目投资额。
6.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总经理武光美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8.证据名称:技术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进度。
9.证据名称:2023年度营业收入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你单位规模类型。
10.证据名称: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的说明;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两年内违法次数。
11.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分;制作时间:2024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12.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2024〕5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我局提交了《临沂睿石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采取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建设肉鸡养殖项目”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2,898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捌佰玖拾捌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类别为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畜禽养殖废水,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中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肉鸡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362,898元(大写:叁拾陆万贰仟捌佰玖拾捌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