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9-1号 (山东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110 | 主 题 词: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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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9-1号 (山东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9-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QT4523C
地址:沂水县恒隆商业广场03号楼***室
2024年1月31日至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在对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1号锅炉2024年1月26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作为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1号锅炉在线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1月26日在对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1号锅炉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维护过程中,运维人员未及时上报并标注异常情况,导致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26日的在线设备二氧化硫日均值作为超标数据上传;站房内校准使用的标气过期;1月19日、26日、27日量程校准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2.5%;1月26日维修记录中记录设备测量检测故障,但现场设备无该时段校准记录;巡检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书写不规范等。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作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类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你单位作为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方,以上行为符合《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附件3第五条规定的视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4年1月29日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4〕007号),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制作并提取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绿之缘环境产业集团于2024年1月31日出具的《环保核查意见反馈表-在线监测》,我局于2024年2月4日提取的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1-2页)、《临沂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于2024年2月4日制作的你单位现场运维人员调查询问笔录,于2024年2月23日提取的你单位2024年1月份工资表、考勤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9-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后于2024年5月15日撤回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撤回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治理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其他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你单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为1家,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业整顿,停止对山东泰基石化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同时不得接受新的委托开展检测设备日常运维等环境服务活动,整顿期限为30日;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