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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8号 (临沂京援鞋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4-0000076 主  题  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4-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4〕18号 (临沂京援鞋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418

临沂京援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KG1TXG

法定代表人:程祥义

     址:山东沂水经济开发区(长虹南路以西城阳一路以北)

我局于2024314日至202431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314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31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于20243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2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418)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432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减免处罚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序号15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6,750(大写: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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