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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号(沂水金氏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02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2-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2-15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号(沂水金氏建材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5号

沂水金氏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L82H17P

法定代表人:金佳中

地 址:沂水县沙沟镇南泮池村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子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2、责令你建设的石子加工项目15日内恢复原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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