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5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0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5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55号
当事人:薛*,性别:男,住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正阳路*号,身份证号:37282719740114****,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71323600502834。
2018年4月17日,浙江时空漫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到我局举报称:薛*经营的沂水县紫婷内衣店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希望我局给予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举报人员依法对薛*经营的沂水县紫婷内衣店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货号为0086#和0087#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71件,经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上述“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为假冒浙江时空漫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沂水县沂蒙山路路南从事内衣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分别以30元/件(货号0086#)和32元/件(货号0087#)的价格购进“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75件,另有3件0086#货号是调货的,其包装盒上均标注有:“MERRIGE,美人计瘦身公式MERRIGE,传统养护科技塑身衣,生产/监制商:深圳瘦身公式服装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苑路科兴科学园B栋,品牌运营商: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衙前10号126室,品牌服务热线:4000726008,品牌:MERRIGE,品名:科技塑身蚕茧衣,货号:0086#(0087#)”等字样。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塑身衣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和进货发票。上述塑身衣经浙江时空漫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公司产品,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证明告知书(沂水市监鉴告字【2018】31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该鉴定未提出异议。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以5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号为0086#和0087#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截止我局查获时,上述塑身衣当事人出售了7件。货号为0086#“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36件和0087#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35件,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550元。
另查明:“美人计”、“瘦身公式”注册商标为浙江时空漫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第25类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4800028号、第19939719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二份、取证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及未能提供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事实;
4、浙江时空漫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一份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美人计”、“瘦身公式”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书四份,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侵犯浙江时空漫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事实;
6、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证明告知书一份,证明了已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证明告知书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4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及销售的侵权产品“美人计”瘦身公式塑身衣71件(货号为0086#36件,货号为0087#35件);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鑫华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