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6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0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6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56号
当事人:山东佳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沂水县东环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05006,法定代表人:张*大,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糖果(凝胶糖果)生产、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4月25日我局接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函(沂食药监函【2018】44号)称:山东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仿名牌产品,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取了山东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产品包装膜,该包装膜上印制有一个卡通娃娃图案,该图案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注册的第5372147商标相近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申请成立,在沂水县东环路中段从事糖果生产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从河南印制了标注:“牛奶球,脆皮鲜乳球,原味,产品名称:牛奶球脆皮软糖,产品类型:包衣、包衣抛光型凝胶糖果,产品标准代号:SB/T100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7132302130,制造商:山东佳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东环路中段,产地:山东省临沂市,电话/传真:0539-2252296等字样,内包装膜底色为红色,内包装膜上印制有一个卡通娃娃图案,卡通娃图案的形象为:头发分六部分翘起,两只圆形眼睛,眼球为黑色,鼻子为一个小圆圈,嘴巴张开,舌头为红色,躯干部分穿着的两根背带为黄色图案的包装膜20公斤,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于2017年9月开始生产糖果,共生产了24箱,每箱30斤,对外销售价格为85元/箱,已销售了20箱,剩余4箱被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6008号),包装膜已全部用完,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2040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糖果上印制的“头发分六部分翘起,两只圆形眼睛,眼球为黑色,鼻子为一个小圆圈,嘴巴张开,舌头为红色,躯干部分穿着的两根背带为黄色”卡通娃娃图案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第5372147商标相近似,构成了商标侵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询问笔录一份。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脆皮鲜乳球糖果的事实;
3、第5372147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第5372147号商标注册证的图形商标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4、在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取当事人生产的脆皮鲜乳球糖果内包装膜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事实。
5、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函(沂食药监函【2018】44号)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事实。
6、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侵权糖果已被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沂水市监告字[2018]第1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鑫华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