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7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0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57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57号
当事人:肖*,女,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现家庭住址:沂水县夏蔚镇泉峪村*号,公民身份证号:37132319840302****,联系电话:159****8280。
2018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依法对沂水县夏蔚镇王庄村肖*经营的电子厂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电子厂位于王庄村一农家院内,生产车间4间,约120平方米,前面挂有标注内容为“电子厂招工 电话1596332****”的条幅,车间内有加工电子产品用机器5台,有工作平台20套,有30名工人正在生产电脑鼠标线。当事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肖涛(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8年3月份在沂水县夏蔚镇王庄村租赁了1处民房作为电子厂的生产车间,房租是1年15000.00元,当事人已付清了1年的房租费用,总计15000元。当事人投资3万元配置了5台加工鼠标线用的机器,制作了工作平台20套,在王庄村雇佣了30名女工,为沂水冠铭电子公司加工鼠标线。2018年4月1日,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开始加工鼠标线,至被我局查获之日,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电子厂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开始经营电子厂的时间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由沂水冠铭电子公司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电子厂没有获利的事实。
2018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 NO.43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